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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晶球案件孰是孰非

2001-03-18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1999年1月23日,上海居民顾月妹为了给即将出国的同学送礼物,来到上海工艺美术商厦,看中了“天然黄水晶球”。售货小姐说:“水晶球是天然的,价钱3680元。”经过一番讨价,顾月妹最终以2944元买了下来。

当时球上只标注了价格与直径,没有重量,店内柜台只有秤金银等首饰的秤,于是售货小姐又将球拿到外面的水果摊称,回来后告诉顾月妹球的重量是290克,并表示:“你去鉴定吧,有什么问题找我们。”随后将发票、信誉卡交给了顾月妹,信誉卡上写着“假一赔百”。

走出商厦,顾月妹立即前往珠宝测试鉴定处。结果被告知这根本不是什么天然黄水晶,而是一颗方解石球。老师傅说,如果是天然黄水晶球,这么大的价值得上万元,要是方解石也就值50来元。鉴定书上写明“球重289.8克、直径58.6mm,方解石”。

三个小时后,顾月妹拿着检验报告找到售货小姐,小姐表示可以退货,但顾月妹要求按信誉卡上“假一赔百”的承诺给予赔偿29.44万元。交涉未果,顾月妹将上海工艺美术商厦告到法院,后来又将商品制造商上海宝和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。

法庭上双方辩论十分激烈,争执的焦点是:顾月妹拿去鉴定的球是否就是“宝和公司”生产并在“工艺美术商厦”出售的产品?顾月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。

经过权威部门测试,顾月妹手中的球与实际标注的直径相差0.4毫米,重量相差0.2克。因此被告反过来认定该球是被顾月妹换过的。由于顾月妹也没能拿出令人信服的举证,1999年11月3日,一审判决顾月妹败诉,并承担了6971元的诉讼费。顾月妹不服判决上诉。被告还说顾月妹是上海南加水晶研究所的员工,认为这是策划的一场事件,是要搞垮“宝和”的一场不正当竞争。

2000年3月24日,二审维持原判。又一次败诉,令顾月妹深感委屈,这段时间里,她到处奔波,已经花费了4万余元。顾月妹表示,她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。

新闻媒体邀请有关专家和律师对此案进行了讨论,主要有以下观点:

1、黄水晶球的重量是外面卖菜的秤上称的,因此重量和直径的误差这个证据说服力不行。

2、水晶球肯定是售货员摸过的吧,为什么没有人提出过指纹的问题呢?

3.是否每个消费者要求退货时,都要证明自己没有“调包”?

(《北京青年报》2001.3.1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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